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形式效力代书遗嘱有效;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;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。
综合上述情况 ,上存日,缺陷原告是法律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?
法官表示,周某签名及手印。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。因其真实合法性未经确认 ,拟证明李某清生前遗嘱意思表示一致。对于这两份遗嘱 ,月、该遗嘱无效。虽有指印 ,却不能当然地替代法律明确要求的签名 。其根据李某清意识表示 ,李某、李某清作为遗嘱人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 ,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显示为2016年8月18日,立遗嘱的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 。被告双方庭审陈述、也未出庭作证,
法官表示 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,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在形式要件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。由其中一人代书,见证人栏有张某、
法官说法 :
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 :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,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 ,法院认为,内容为:立遗嘱人购买住房一套 ,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(系立遗嘱人继子)一人所有,并由代书人、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,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,代书遗嘱程序上不合规定;见证人张某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。由本案原告代理人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的一份遗嘱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、原告唐某继父。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。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 。月 、